大同市云州區人民政府網站信息審核發布制度
(2023年7月修訂)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云州區人民政府網站(以下簡稱“區政府網站”)的作用,建立規范的信息采集、審核、發布、更新機制,保證發布信息的安全、準確、及時和有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各鄉鎮、區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其他有關單位(以下簡稱信息責任單位)。
駐區各有關單位需要在區政府網站發布信息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是指在區政府網站上對外發布的文字、圖片、數據、音頻、視頻、鏈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包括工作動態、政務信息、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相關政策及政策解讀,職能部門的機構設置及職責分工、辦事程序、辦事條件及辦事依據;反映本地政治、經濟、文化、歷史、社會發展、自然風貌等可以公開的信息資源。
第四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工作部門在區政府網站開設的欄目,其信息發布依據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五條 區政府信息化中心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全區政務公開工作。
第六條 上網發布的信息應具有真實性、完整性、可靠性,準確性和安全性。區政府網站的信息來源必須確保來自合法的、正規的渠道。
第七條 各信息責任單位的信息采集、報送工作要確定專人負責、專人管理,如人員有變動應及時報區政府信息化中心。
第八條 各信息責任單位指定一名工作人員,對擬公開信息(工作動態、政務信息、公示公告)填寫《云州區政府門戶網站信息發布審查表》,分管領導審核簽字,確保報送的信息準確、安全。各信息責任單位的內設機構擬公開信息由主管部門主要領導審核簽字,指定專人統一報送。
第九條 區政府網站發布信息應嚴格按信息發布審核辦法辦理,未經審核把關的信息不得上網發布。審核程序:
(一)以區政府名義發布的政府重要活動、重大政策、政策解讀、政府公告、政府文件、領導講話、政府會議、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調查研究等,由區政府辦公室審核把關。
區政府辦公室在文件制發過程中確定的公開文件,在文件發布后3日內,由區政府信息化中心負責在區政府網站上對外公開發布。
在發布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密切相關的重要政策文件時,政策文件起草部門要在文件公開發布同時,提供政策解讀材料,保證同步推出政策解讀信息。
(二)區政府各工作部門擬公開信息,由本部門辦公室或相關科室審核把關,填寫《云州區政府門戶網站信息發布審查表》,經部門主要領導審批發布,確保報送的信息準確、安全。
(三)各鄉(鎮)人民政府擬公開的信息,由各鄉(鎮)黨政辦審核把關,填寫《云州區政府門戶網站信息發布審查表》,經分管領導審批發布,確保報送的信息準確、安全。
(四)從其他媒體、組織轉載的信息,由網站管理人員審核把關,經區政府網站分管領導審批發布。
(五)重大突發事件和敏感信息需要發布時,報區政府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審批發布。
第十條 政府網站信息審核內容包括:
(一)是否涉及秘密;
(二)是否符合國家大政方針和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三)是否符合保護知識產權的有關規定;
(四)是否會給其他單位、個人造成危害;
(五)是否有利于我區的宣傳和發展;
(六)當前對外發布是否適宜;
(七)是否屬敏感性問題;
(八)信息中的統計數據是否準確;
(九)其他一些需要根據情況把握的信息。
第十一條 發布信息要按照規范流程進行,杜絕政治錯誤、內容差錯、技術故障。區政府信息化中心負責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的信息發布工作進行日常檢查、監督和指導,記錄信息發布情況,作為政務公開績效考核的依據。
第十二條 各信息責任單位要制訂和完善信息發布目錄,明確日常發布、定期發布和隨時發布的類別、時限和主體,根據信息不同內容性質分級分類處理,選擇信息發布途徑和方式,把握好信息發布的基調、傾向、角度,突出重點,放大亮點,掌握分寸。要按照區政府網站信息發布的格式、方式、發布時限,做好信息的編制和加工,保證信息內容合法、完整、準確、及時。
第十三條 區政府網站的信息由區政府信息化中心統一管理,區政府網站建立規范的信息發布審核登記表和信息管理文檔,并指定專人管理,做好信息發布情況的登記、備案工作。文檔的登記、保管、借閱和銷毀,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各信息責任單位應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審核制度和工作機制,確保信息發布的及時、有效、安全,并要按照規定工作程序,及時認真辦理網上投訴、舉報、咨詢、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區政府網站信息管理維護人員應增強密碼保護意識,做好網站維護終端計算機的安全防護工作,及時更新殺毒軟件的病毒庫,妥善保管分配的管理密碼, 要做到專人專用,不得在公共場所和互聯網上泄露管理密碼。
第十六條 區政府網站管理人員應按照安全保密制度的有關規定,加強網上信息的監控和檢測,防止不良信息在網上傳播。
第十七條 區委、區人大、區政協,區紀委,區法院和檢察院需在區政府網站發布的信息,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予以發布。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政府信息化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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